#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

壹、什麼是拘役
拘役規定在刑法第33條第4款,是最短的「自由刑(失去人身自由的刑罰)」,為1~59天,加重以120天為上限。
貳、跟有期徒刑有什麼差別嗎?
一、有期徒刑基本上為2個月至15年,減輕可能會未滿2個月,加重上限為20年。
二、有期徒刑會有「累犯」加重刑責的適用,而拘役不會。
三、受有期徒刑宣告會被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前科」,而被判處拘役,仍然可以取得良民證。
※是否可申請良民證,可參考本所文章:我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參、被判拘役了,還可以怎麼辦?
一、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刑,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判時,可以爭取易科罰金,即以繳納罰金代替刑期的執行。
二、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或是雖然不符合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的條件,但是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與服勞役不同的地方,是在監獄外執行勞務,例如環境整潔、協助弱勢團體等。
三、易以訓誡
如果犯罪動機明顯值得原諒者,法官可以決定予以易以訓誡,代替拘役或是罰金。
綜上所述,倘若不幸被法院為有罪之認定時,鼓勵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協助您爭取其他易刑方式,因此歡迎您來到本所洽詢,依您的自身情況爭取對您最有利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