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分享】行政處分有疑義,我應該如何救濟?

小綠長期服用精神藥物,於某日騎乘摩托車時,突感身體不適,便下車以牽引的方式至側邊人行道休息片刻。卻不料此時員警無預警攔查,小綠雖願配合酒測,卻不料在檢測過程中因藥物發作而昏昏欲睡。

嗣後,員警竟以小綠現場泥醉,不配合盤查之由,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開罰將近20萬元,且吊銷駕照。

此時,針對此案件事實與對裁罰標準有疑義時,應如何向國家主張呢?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謂行政處分有六大要素,分別為:公法事件、行政機關、法效性、外部性、個別性與單方性。

此要素涉及行政處分的判定,因行政處分就其他行政法上之行為,是「片面」直接對特定人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故行政處分有其救濟之方式,以較為完善的保護人民權益。

故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則會影響後續的處理方式,如應先提起訴願,方得提起後續行政訴訟,且亦有其時間限制。

而行政處分的要件與種類可說是與時俱進,可說上述的要件解釋與分類在實務上亦還是須個案就其性質認定,並非有當然之結果。

然而,常見的行政處分分類如下,可供大致參考:

  • 就處分效果區分:
    • 授益處分
      設定或確認對人民有利影響者。例如:津貼核准。
    • 侵益處分
      侵益處分則反之,將會對人民權益造成不利益者。例如:交通罰單。
  • 就規制效果區分:
    • 下命處分
      顧名思義,命令人民為特定行為或不能為特定行為。例如:命令違建拆除。
    • 形成處分
      設定、變更或廢棄法律關係。例如:駕照吊銷。
    • 確認處分
      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確認其法律關係上之權利義務。例如:公務員年資認定。


📤 什麼是訴願?

訴願是一種行政救濟程序,在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自身權益時,得就訴願法之規定,向審議機關提起訴願,之後機關若不同意撤銷或變更者,則應附具答辯書,亦可附具補充理由之書狀。

原則上僅須在時限內提出理由,即會以書面審查之,惟特別情事若有必要,如作成侵益處分時,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

 30日時限注意!

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若有異議必須在30天內提出訴願書,否則機關得不受理。

而訴願書之撰寫內容,可參考內政部訴願審議管理系統網站所發表之文章。

亦可委託本所撰寫,以較為精準針對審查重點,也能較完整表達您的意見與訴求。


⚖️ 行政訴訟的基本流程

如果訴願後仍有異議,方得對該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管轄權之詳細規定仍應依法規規定之,若有疑慮應徵求專業諮詢,以免提起訴訟後卻因無該行政法院無管轄權,進而在司法程序上曠日廢時。

⚠️ 時限注意

  • 提起訴訟:2個月
    訴願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若有異議,應提起訴訟,逾期將喪失該權利。
  • 上訴期間:20天
    若對前審行政訴訟之判決有異議,則須在判決書送達20天內提出上訴。

而訴願結果後提起訴訟者,第一審係對事實的實體審查,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審則為法律審,以有違反法律者為限,並且應委任律師。


🔖 注意事項

行政處分可說是行政法上最為複雜且細緻的法律行為,諸多細節難以詳述,並且可能明文規定在不同法律中。舉例而言:部分行政處分性質得省略意見陳述、行政處分縱使具有瑕疵不當然等於無效、管轄權並非當然指作成處分機關之所在地等。

故若有相關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協助,以免逕自為之而錯過主張權益的關鍵時效,省下時間與金錢成本及諸多心力。


✒️ 結語

行政機關所作成的處分,並非一經作成即產生確定效力。無論是交通裁決、駕照吊銷、罰鍰處分,或其他攸關人民權益的行政處分,只要對其合法性或裁量是否妥適存有疑義,均應及早確認救濟途徑,並留意法定期間,以免因逾期而喪失權利。

本所有辦理行政爭訟的相關案件,包含訴願、行政訴訟及相關行政救濟程序,將依個案情形協助分析處分是否合法、評估救濟方向,並提供完整的法律協助,致力為當事人爭取應有權益。

若您收到行政處分後不知如何因應,或對裁罰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法律諮詢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