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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實
在民眾日常生活中,「朋友向你借錢」是最常見、但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情況。許多人因為彼此信任,沒有簽立借據,甚至用現金交付,以為過兩天就會還,沒想到最後卻成為訴訟。
本件原告阿銘和小美本為好友,阿美因生活及金錢周轉需求向阿銘借款逾50萬,卻僅還款2萬元,甚至還以阿銘的名義申辦貸款,用於醫美費用,使阿銘不得已替其繳納貸款金額 30 萬餘元。

🧾 沒有借據怎麼辦?
我們常說的借款,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常俗稱為借貸契約。
而一個契約的成立,按照民法第153條,只要「雙方有成立該契約的意思表示」就成立了,並不以白紙黑字的書面為限喔!
因此,就算沒有實際的借據也沒關係,只要能證明有如民法第474條所述,一方有移轉金錢或其他物品的所有權、一方約定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意思表示,無論明示還是默示,就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囉!
除了書面資料外,常見的證據有:錄音、對話紀錄等。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怎麼辦?
按照民法第315條,在契約沒有特約的情況下,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
而消費借貸的情形,按民法第478條,債權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借款。
若已經催告,對方逾期未還錢的話,則普遍有兩種作法來要回借款:
- 聲請支付命令
向法院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核發並送達後,若債務人20日內未提出異議,則可以拿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可參考本所文章:【借錢不還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及【金士曼法律小知識−常見問題篇:強制執行不能為標的者】 - 起訴/調解
呈上所述,若對方提起異議,就會進入調解或起訴。
※借款金額若在50萬元以下,須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 利息怎麼算?
- 遲延利息
若債務人有上述逾期的情形,可依民法第233條,除本身應給付的利息之外,亦可請求支付遲延利息。
※未約定利率者,年利率按法律規定為5%(民法第203條) - 約定利息
按照契約自由原則,有關遲延利息或約定利率可自由設立。
※但不得超過16%,亦不得已其他手段巧取利益。(民法第205條、第206條。)

✒️ 本案律師主張
- 雙方之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
我方以LINE的對話紀錄主張消費借貸契約存在,例如:確認是否收到款項、對方表示仍須數萬元、對方聲稱需還利息、兩方約定現金交付等等,法院亦認定借款事實明確成立。 - 幫對方申請貸款之部分
雙方成立委任契約:被告請求原告協助申貸 → 原告依其請求辦理 → 構成「委任」
因此,為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支出之貸款金額)應得向債務人請求。

🧾 結語
契約涉及的證據問題、催告欲撰寫之存證信函、如何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調解或起訴等等問題可說牽一髮而動全身,若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本所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以實際案例為您分析出對您最有利的措施,歡迎來到本所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