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買方權益的盾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你知道嗎?我們其實幾乎每天都會進行「買賣契約」,小至買早餐、大至買房子,一般情況下,雙方只要交易合意,賣方交付標的物、買方支付價金,契約就算履行完畢囉!
但是,如果交付的東西「不合格」呢?

例如:買了一台冷氣,卻完全不製冷;買的房子住進去後才發現結構有重大安全疑慮;買的二手車,行駛不到一週就因引擎故障報廢。

這些情況在法律上,就是所謂的「物的瑕疵」。依據民法第 354 條以下的規定,即使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並履行,賣方仍須對物之既存的瑕疵,向買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 買受人的救濟方式

發現瑕疵後,買受人有幾種法律手段可以行使:

  • 解除契約
    如果瑕疵嚴重到已經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此時,在沒有民法第359條所稱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要求返還價金,就是讓雙方回到交易前的狀態

  • 減少價金
    如果物品雖然有瑕疵,但仍可部分使用,這時候,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金,讓交易更公平。

  • 損害賠償
    賣方若具有品質上擔保責任,或者惡意隱瞞時,買受人還可以請求適用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使賣方賠償因此而生的損害。例如:因房屋漏水而導致其他家具損壞、對方交付的車子具有瑕疵而需修繕的費用。

  • 另行交付
    在有指定種類的情況下,可以請對方給付相同種類、完好無瑕疵的標的。
    例如:跟車行訂購機車,可另行向車行請求給付效用正常的同款機車。


📜 免責條款與限制

在現實交易中,買賣契約常常會出現「免責條款」,例如:

「本房屋依現況交付,買受人不得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本商品為二手物品,已告知買受人現況,賣方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 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原則上可以約定排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這意味著,如果雙方已明確同意「現況交付」,並明示具體瑕疵內容,只要買受人知情並自願接受,那麼日後通常不得再主張。

⚠️ 但要注意的事項:

  • 賣方故意隱匿瑕疵
    民法第366條,若賣方明知有問題卻故意隱瞞,則不能主張免責,買受人仍可追究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於消保法中,也另有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其他規定,應各別單獨判斷之。

據此,下列為各位整理了幾項交易往來時可以多留意的重點:

💡 注意事項

  • 契約是否排除瑕疵擔保?
    民法允許雙方在契約中「排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例如上述的「現況交付」條款。但如果賣方故意隱瞞瑕疵,仍然要負責。

  • 買受人是否盡到檢查義務?
    法院常會考量,該瑕疵是否屬於「買受人應能發現」的情況。如果瑕疵太明顯,而買方完全沒有檢查,就可能影響其主張權利。

  • 與消費者保護法的關係
    若符合消保法中的構成要件,除了民法瑕疵擔保外,還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更強的權利,例如七日內解除權、懲罰性賠償金。

  • 保固期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不同
    保固期屬於契約的特別約定,原則上跟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兩個不同並單獨判斷的權益,不當然因為有保固期,就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生影響喔!


行使權利的期限

法律設有解除權跟請求權的期間限制,避免糾紛無限期存在。依民法第 365 條

  1. 買方知悉瑕疵後,應於六個月內行使瑕疵擔保權利。

  2. 最長不得超過交付後五年

⚠️ 若故意隱匿瑕疵,就不適用六個月的期間規定,但依舊不得逾五年喔!


📌 常見之瑕疵實例

  • 📖 案例一:中古屋漏水
    甲花 800 萬買了一棟中古屋,入住後不到半年,屋頂嚴重漏水。經查證,賣方乙早就知道此問題,卻未修繕也未告知。

  • 📖 案例二: 凶宅之瑕疵:規範意義之瑕疵
    所謂規範意義之瑕疵,是指肉眼觀察、觸摸嗅聞或科技探查無任何物理上缺陷,但在市場價值上對於通常使用或交易價值有影響者。
    因此,凶宅可能會導致住戶增加心理負擔並影響房屋市值,故此案例中,雖然原不知情的屋主並未提前告知買受人為凶宅,但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原屋主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無過失責任),仍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 📖 案例三:房屋附屬設施之瑕疵
    買受人購買之房屋附有公共設施,嗣後才發現公共設施無法正常使用,導致使用受限。


🧾 結語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保障買方的重要制度。它確保買賣雙方的交易公平,避免因物品本身的缺陷而使買受人承受不合理的風險。

對民眾而言:

  • 買方
    要留意檢查物品,發現瑕疵應及早通知賣方。

  • 賣方
    應檢查並誠實告知標的物的狀況,避免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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