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 #民事律師 #詐欺不起訴 #保險詐欺 #業務侵占 #退佣糾紛 #陳美娜律師 #台中律師推薦


壹、案件事實
小藍(化名)在OO公司擔任櫃台人員,與公司負責人小黃(化名)結識後結為夫妻,小黃一人掌管公司大小事,同意員工小洪(化名)想以自己的業績獎金換取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也就是俗稱的「退佣」,而獲利的部分金額則分紅給小藍與小黃,而小藍將此退佣金放置公司抽屜,作為公司零花錢。
誰料後來小黃懷疑小藍出軌,竟直接將小藍解僱並掃地出門,小藍連私人物品都來不及整理,就收到小黃寄來存證信函,控告小藍叛離家庭,並且提告小藍透過保險詐欺並透過業務侵占,甚至拒不承認有收受回扣和小藍將退佣金用於公司零花所用一事,素來將公司當作自己事業而盡心盡力的小藍因此心力交瘁。

貳、我沒有有力的證據抗辯!要怎麼辦?
本案中,小藍沒有有力的證據去證明小黃有答應此事,並且自己沒有侵占退佣金而不繳回公司,那該怎麼辦呢?小編整理了幾個實際案例中經常使用的辯護方式:

一、證人
在法律實務上,證人是常見的證據方式,那怎麼樣才具有證人資格呢?
- 證人的資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只要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與資格。 - 證人應該做什麼?
到場:證人如果被傳喚,是有到場的義務的,否則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陳述:證人有陳述事實的義務,某些特定情形可以拒絕證言,比如證人為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人。
具結:證人有保證陳述與所知事實相同的義務且不得拒絕。我國也規範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來避免證人作偽證的情形。

二、無罪推定原則
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呢?是指我國為了避免在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誤判,使國民承擔刑責,並且當被告被指控對其不利的事實,但證據不足的時候,應該採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因此,小藍雖然沒有能自證的有力證據,但反觀小黃,也無法提供證明小藍私下與小洪約定保險回扣,基於犯罪意圖而侵佔退佣金的證據,故應採對小藍有利的證據。

三、審核構成要件
一個罪名的成立,需要符合規定的構成要件。
好比小黃指控小藍故意私下與小洪簽保險以侵占退佣金,勢必小藍要具備主觀上有犯罪意圖才能成立,那就可以以這塊下手辯護。
有關詐欺的構成要件與詐欺的詳細說明,可參考本所先前發表的文章:【詐騙洗錢猖獗!明明沒有詐騙卻被起訴!?】

四、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需要透過推理或結合其他證據才能採用的證據。
因此呈上述所言,小藍要怎麼證明她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呢?本所陳律師便以這種方式辯護:小黃是OO公司的唯一負責人,也是實質在經營管理的人,所以經過小黃同意許可,基於經驗與論理法則,大眾換作是小藍,也會合理認為決定退佣行為是有權限並合法的。以此作為證明小藍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的證據。

五、聲請調查證據
關於關鍵的證據,是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的!
呈上陳律師的主張,小黃是公司名義上與實質上的負責人,而小洪在OO公司任職了十年以上,是作證的不二人選,所以是可以請求法院調查的!

六、請求調解
眾所周知,開庭是很費力費時的事情,如果有意願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可以陳報給法院,請求先經調解程序協調。

參、本所律師主張🎯
本所陳律師根據上述的幾種方式為小藍辯護,不但透過證人取得有力證據,主小藍因為小黃的同意而同意與小洪合作收取退佣金,而小藍舉證之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小藍主觀上有犯罪意圖。
並且抓住小黃匆匆將小藍趕出公司並寄發存證信函誣告小藍等行為,意圖準備後續解僱、離婚及監護權等訴訟,而法院也根據陳律師的辯護內容,認同證據不足應採對小藍有利的判斷,最後因難以認定小藍主觀上有犯罪意圖,判不起訴。

柒、結語💬
以上是幾種常見的辯護方式分享,犀利且精準使用上述的方式才能真正達到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並且要慎重使用,畢竟上給法院的狀書內容就不是那麼容易能更改的了!因此推薦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忙,本所陳律師無論是調解、開庭還是寫狀,都會細心地與您了解案情,並針對關鍵為您辯護,為您爭取不起訴!
📞 若您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本所致力於成為您在法律範疇中最堅實的後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