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 #民事律師 #退休金 #資遣費 #年資 #陳美娜律師 #台中律師推薦


壹、案件事實
小川(化名)在一家家族經營的食品公司服務超過二十年。他們歷經公司名稱從「OO企業」變更為「XX貿易」,雖然雇主說是「單純變更公司名稱」,但改名後卻換了一個法人單位重新登記。
小川相信雇主口頭承諾:「你們的年資都會延續,不用擔心。」也因此沒離職、沒結清資遣費,就繼續為新公司工作。
沒想到雇主突然以 LINE 通知小川月底辦理資遣,公司拒絕給付資遣費與退休金,並主張他們之間根本不是僱傭關係,也未依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貳、勝訴關鍵🌟
實體同一性:法院認定「公司換皮但實質未變」
關於「實體同一性」,並非《民法》或《勞基法》明文定義的概念,概念緣由可以參考實務判決(98台上652號、100台上1016號),是為了防止企業「換皮不換骨」規避法律責任而發展出來的判準。
🧩 判斷要素:
- 實質經營者相同(如家族企業不同公司皆由同一人主導)
- 董事、股東重疊
- 營業內容或業務性質一致
- 使用同一營業地點或設備
- 員工群體未變動或僅微幅變動
- 勞工調動時無實際終止與重新雇用過程
📘 法院用語中會稱此情況為:兩公司之「法人型態形骸化」、「經營實體一體化」。
言簡意賅,我們可以用以下簡單的概念來判斷:
- 老闆是同一人
- 股東、董事幾乎重疊
- 公司地址、員工、業務都差不多
- 換公司但沒重新面試或發新聘書
那既然兩間公司本質上是一樣的,年資當然可以合併計算啦!而且也可領資遣費、退休金、特休補償等!

參、「僱傭」、「委任」、「承攬」的差別?
其中差別可以參考以下表格:


肆、勞退金與特休怎麼算?可以從薪水裡扣嗎?
- 勞退新制(94年7月後):雇主需按月提撥不低於薪資 6% 到員工的「個人專戶」,這筆錢屬於勞工所有。
- 特休未休≠白白浪費: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4項,離職時如還有特休未休,公司應按「日薪」換算金額補發。

伍、總結懶人包!勞工要知道:
- 公司換名不代表你就重新計算年資:
若實質經營沒變,法院可認定為同一事業體,保障年資不中斷。 - 「主管」不代表不受保護:
只要仍須服從指揮、按月領薪,只要存在存在從屬性關係(時間、空間、指揮:勞工需接受雇主的時間、場所安排與工作指揮)你就是《勞基法》保障的勞工。 - 退休金是雇主責任,不能從你薪水扣:
如遇此情況,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可依法請求返還。 - 離職證明不能隨便不給:
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會影響勞工申請失業給付。雇主若拒發,是違法行為。 - 要保留證據如 LINE、薪資單、出勤紀錄

陸、本所律師主張🎯
本所律師主張,小川的公司僅僅只是換了名字,地點、內容、指揮體系皆未改變,具「實體同一性」,年資應併計。
而小川雖然身為主管,但他需每日上班,受公司指揮調派、無自主工作裁量權;總經理多次以 LINE 訊息指示工作、處分員工,具有明確指揮監督關係,綜合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從屬性」,雙方應認為「僱傭關係」。
最後也成功勝訴,替小川拿回資遣費與退休金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成功守護高達150多萬元的利益!

柒、結語💬
若您或親友也面臨勞退金未繳、特休未休、年資被斷裂等爭議,或遭遇類似的不當解雇、預扣薪資、未給休假等情形,歡迎與我們聯繫,讓本所律師透過豐富的實務經驗,讓法律成為保護您的武器!保護勞工權益,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 若您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本所致力於成為您在法律範疇中最堅實的後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