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曼法律小知識−常見問題篇:強制執行不能為標的者】


貳、強制執行不能為標的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強制執行是透過對財產「查封」和「拍賣」的方式來,將所得還交給債權人,但是我國法律出於保障債務人及其親屬的基本生活等原因,有針對一些財產規定為不能將之強制執行的項目,就是說就算有欠錢,但也不能將該些財產項目進行查封或拍賣。

不得強制執行之項目:

債務人及其與其共同生活親屬兩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補充說明:

不得強制執行之項目包括:

  • 為防災或安全依法應設置之設備、避難器具等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衣物、寢具及其他物品

  • 職業或教育上所需之工具或器具

  • 勳章與其他表彰榮譽之物

  • 遺像、牌位、墓碑等祭祀、禮拜用物

  • 尚未可收穫之天然孳息(如農作物)

  •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不得執行之金錢項目包括:

  • 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第三人之債權,若屬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薪資、租金)

  • 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1. 以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作基準,並考量債務人其他財產狀況

  2. 依債務人應負扶養義務比例調整

  3. 若執行法院認有顯失公平者,可排除強制執行,惟須保留債務人及其家庭之基本生活費

為保障人民基本生存,部分社會給付、補助或退休金等,法律另設排除規定,其款項存入指定專戶後,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主要包括:

1. 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軍人、替代役男

  • 退休金、撫卹金(含未領取部分)
  • 各類依法可請領之保險金、補償金

2. 勞工

3. 國民年金與社會保險

  • 國民年金保險相關給付
  •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之現金補助或給付

4. 農民

  • 農民退休儲金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領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