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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強制執行的基本介紹
之前曾經介紹過,強制執行是法院以強制手段來實現、滿足債權人債權的程序。 (白話文來說,就是在處理債務人欠錢不還時的合法強制手段! ) 至於強制執行的基本的概念,比如何謂強制執行? 類型有哪些? 聲請程序與費用等等的問題,可以參考【借錢不還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本篇文章喔!

貳、強制執行不能為標的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強制執行是透過對財產「查封」和「拍賣」的方式來,將所得還交給債權人,但是我國法律出於保障債務人及其親屬的基本生活等原因,有針對一些財產規定為不能將之強制執行的項目,就是說就算有欠錢,但也不能將該些財產項目進行查封或拍賣。

參、不能為標的之種類:
生活必需品之保障(強制執行法 §52條)
不得強制執行之項目:
債務人及其與其共同生活親屬兩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補充說明:
法院得依個案情況調整保障期間,惟不得少於一個月或多於三個月。
所謂「共同生活親屬」,包含與債務人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親屬。

特定動產或無形資產(強制執行法 §53條)
不得強制執行之項目包括:
- 為防災或安全依法應設置之設備、避難器具等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衣物、寢具及其他物品
- 職業或教育上所需之工具或器具
- 勳章與其他表彰榮譽之物
- 遺像、牌位、墓碑等祭祀、禮拜用物
- 尚未可收穫之天然孳息(如農作物)
-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特殊排除(強制執行法 §122條)
不得執行之金錢項目包括:
- 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第三人之債權,若屬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薪資、租金)
- 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 裁量標準:如何認定「生活所必需」?
- 以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作基準,並考量債務人其他財產狀況
- 依債務人應負扶養義務比例調整
- 若執行法院認有顯失公平者,可排除強制執行,惟須保留債務人及其家庭之基本生活費

其他法律明文排除之給付(多透過「專戶」存放)
為保障人民基本生存,部分社會給付、補助或退休金等,法律另設排除規定,其款項存入指定專戶後,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主要包括:
1. 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軍人、替代役男
- 退休金、撫卹金(含未領取部分)
- 各類依法可請領之保險金、補償金
2. 勞工
- 勞工保險給付
- 職業災害補償
- 補償金(如依勞保條例第49條發放者)
3. 國民年金與社會保險
- 國民年金保險相關給付
-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之現金補助或給付
4. 農民
- 農民退休儲金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領取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