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曼法律小知識−常見問題篇:精神疾病是免死金牌?】

刑法第19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可以從條文上看到,除了有精神疾病這個條件外,還要是「當下犯罪行為是受精神疾病影響」,意思是指,不是之前有精神疾病,結果犯罪行為根本不是受精神疾病影響而產生的,而是要佐證犯罪當下因為精神疾病導致辨識或控制違法行為的能力不能、欠缺或顯著降低

而且第3項也明確規範,如果是故意或自行招致的不得適用,比如說甲明知自己喝醉酒會有暴力傾向,仍然將自己喝的酩酊大醉,故意在乙回家的必經之路上埋伏,痛毆了乙一頓,爾後試圖以酒醉作為減刑的理由。

以例子而言,假設甲至餐廳上班時發現有陌生人乙闖入後廚,甚至手上持有菜刀,基於防衛,甲也拿起菜刀,卻不小心刺中乙而導致身亡,但實際上,乙是甲的上司經理。

因此,重點是甲犯罪的行為受精神障礙影響,甲根本不能辨識出自己的行為是在犯罪,而且還認為自己僅是正當防衛。

至於是否是精神障礙而導致的,法院會請醫療人員鑑定,至於如何判定已屬醫療範疇。

再舉一個實際例子,丙與某店員丁產生衝突,結果毆打丁導致丁重傷,丙素來情緒不穩甚至留有案底,身邊所有人都懷疑他有精神疾病,因此丙上法庭也主張自己有思覺失調症,而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認為丁犯罪時可以辨識行為違法,因此不得減刑。 總而言之,請勿將精神疾病與減輕刑責或無罪的成立劃上等號,且也不是自我主張就有用,而是要經醫生鑑定的。


貳、要怎麼認定是否有精神疾病?以前看過診可以嗎?

如上所述,並非以前就在看診就代表有精神疾病可以減刑,因此,法院可以請專業人員進行鑑定,鑑定犯罪時的行為當時是否是精神疾病導致行為人判斷能力喪失或下降。

除了刑罰外,法院還可以判處保安處分去替代,如監護或強制治療等,其餘保安處分相關內容可參考本所發表之文章。

而刑事上無罪,不代表民事也跟著無責,仍有可能得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財產上損失或非財產上損失。

而精神疾病得聲請減刑或免除其刑,也是因為對於一個無法判斷或有判斷困難的人而言,關個十幾二十年就可以降低犯罪風險嗎?想必治療更有必要性,因此我國還有保安處分,如強制治療,並非判決後就無事一身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