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曼法律小知識−常見問題篇:什麼是假扣押?】

  • 金錢
    包含銀行內的存款、現金等。

  • 得易為金錢之財物
    如:鑽石、黃金、股票或不動產等。
  • 金錢標的
    上述提到,聲請假扣押是為了請求金錢,因此以上述財物為限。

  • 必要性
    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如果債務人有打算乖乖還錢,就沒有執行假扣押的必要。
    因此,法院認為會有必要的情形如:債務人不見了、不還錢又浪費或積極減少名下財產以減少賠償金額等。
  • 請求金額的1/3
    原則上仍以法官裁量為主。

  • 不超過請求金額的1/10
    為避免沒有辦法支付擔保金而使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有困難,因此特訂此條,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差分配時,就可減低擔保金的金額。

而債務人也能繳納法院裁量的擔保金,表示自己有要還錢,就可以撤銷假扣押。

  • 提出程序違法抗告
    如果聲請假扣押的過程有瑕疵,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的。

  • 沒有脫產嫌疑後
    沒有脫產嫌疑即沒有強制執行困難的可能,就沒有執行假扣押的必要了。

  • 提存擔保
    如上所述,繳納擔保金代表有要還錢,即沒有脫產嫌疑,就沒有執行必要,於是裁定前可免假扣押,裁定後則可撤銷。

  • 債權人未在一定時間內起訴
    債權人在提告前後都可以聲請假扣押,但一定要起訴才能執行假扣押,所以若沒有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提告,債務人即可以聲請撤銷。

陸、假扣押、假處分跟假執行又是什麼?

上述提到,假扣押是以金錢為標的,而假處分則是對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為標的,如:禁止他人為一定行為,像是禁止債務人對其不動產變賣、移轉所有權等行為。

假扣押、假處分這兩者是暫時「凍結」,而假執行則是指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先」為執行,提前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

因此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需直接變賣的話,還要再額外聲請假執行。

柒、假扣押的流程

  • 遞書狀並繳納規費
    書狀內容主要要提供證據論述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性。

  • 收到裁定

  • 查財產並決定扣押項目
    這時就可以拿著裁定去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決定要扣押對方何種財產項目。

  • 支付擔保金

  • 聲請假扣押執行
    要特別注意,債權人需要在30天內遞交執行狀並繳納裁判費,法院才會執行假扣押,否則要重新聲請。

捌、結語

假扣押在遞狀證明對方有脫產疑慮時有一定的困難性,建議您要藉由專業人士的幫助來撰寫,才能達到您期望的法律效果,本所律師有相當豐富的書狀撰寫經驗,若您有需要聲請假扣押,或是希望撤銷假扣押,都歡迎來到本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