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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首先要理解什麼是「債權」,債權指的是一方當事人能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給付金錢、物品或利益等等的關係。


而毀損債權是指,他方當事人在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者。
而要成立毀損債權罪,按照上述條文順序,要檢視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 當事人主觀上沒有損害侵權的意圖
  • 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刑法常見的審判原則,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有相關規定,這個原則保護了證據不足而被判刑的風險,是指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應該要足夠充分,不然應採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因此,黃律師提出本案沒有能充分證明阿傑主觀上有想刻意損毀債權的意圖,不得推定其犯罪意圖。

  1. 脫產屬於以上所述的犯罪行為嗎?

    首先,脫產是我們的「俗稱」,原則上的確與上述所提到的「處分」行為類似,但還是要以條文提到的核心內涵為準,再以個案判斷喔!

  2. 我沒有真的造成當事人的財產減少,為什麼還是被判刑了?

    以上構成要件提到,必須要有當事人「主觀上」的犯罪意圖,以及「客觀上」有做出犯罪行為,所以重點是是否有做出「行為」,而此行為是出自於刻意影響自己的清償能力,而不是單單看「結果」喔!
    言而總之,最終還是要回歸個案判斷,每個個案涉及的構成要件不同,也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3. 毀損債權罪的共犯疑慮

    上述提到如果要「脫產」,常見的方法有轉移到別人名下、藏匿到找不到的地方或贈送給別人等等,接收財產的人或允許他人借放財物會有共犯疑慮嗎?
    先不用驚慌,只要你不是明知道對方是出於躲債而這麼做還仍然同意幫忙,通常就不會成為毀損債權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