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被要錢?究竟是贈與還是借貸?】

  • 贈與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 借貸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總體來說,借貸需要兩個成立要件:借貸合意、基於借貸意思的金錢移轉。

  1. 借貸合意:是指雙方當下達成共識,而成立債務關係。
  2. 金錢移轉:雙方因為上述共識,而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行為。
  • 贈與:無償給與的證明
  • 借貸:
  1. 借款證明
    最好有註明姓名、借款金額、還款時間、支付方式及有無擔保等等資訊。
    如:借據、合約、本票或相關對話紀錄等。

  2. 金錢移轉證明
    如:匯款紀錄、銀行匯款申請書等。
  1. 財物贈與前
    民法§ 408之1規定: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可撤銷。

  2. 不履行贈與附帶義務
    贈與是可以附帶條件的,比如贈與多少錢需要做多少服務時數,因此民法§ 412之1規定:不履行附帶義務者可撤銷。

  3. 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或其特定親屬
    民法§ 416之1第1項規定:受贈人故意犯刑法規定的侵害行為者可撤銷。

  4. 受贈人有義務扶養贈與人卻不履行
    民法§ 416之1第2項規定: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卻不履行者可撤銷。

  5. 受贈人故意致始受贈人死亡或妨礙贈與撤銷
    民法§ 417規定受贈人故意想導致受贈人死亡或故意妨礙其撤銷者可撤銷。
  • 分手費
    如果當初交往過程中,雙方合意訂立契約內容有提到分手需給付分手費可以,但原則上是沒有規範分手費的相關規定。

  • 精神賠償
    如果是已結婚的夫婦,法律上有保護婚姻關係的「配偶權」,原則上得請求,但只是交往的男女朋友並無相關權利保障,因此通常是無法請求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表示有遭到精神上的重大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