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師 #返還借款 #借貸 #贈與 #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


案件事實:
小俊(化名)深受小麗(化名)吸引,用各種方式追求小麗,以討小麗歡心。聽聞小麗有經濟上的需求,果斷主動提供金錢資助,小麗主動說要還款,但小俊表示不用還,自己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能夠照顧小麗,以希望兩人能發展為情侶關係。某天,小麗經共同朋友告知後,才知小俊竟是已婚人士,趕緊劃清界線,誰料遲遲聯絡不到小麗的小俊竟改口說小麗不還借款,甚至提告小麗,還烙下:「你不理我,我只好如此!」等語,小麗因此深受其擾,提出先用手頭所剩給小俊部分金額以達成和解,沒想到反而卻被小俊拿去當作證明借貸關係的證據。

一、贈與還是借貸?
本案中的主要爭議是:這筆錢是借貸還是贈與,小麗與小俊各執一詞,所以我們先來了解法律上的贈與跟借貸的定義:
- 贈與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 借貸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總體來說,借貸需要兩個成立要件:借貸合意、基於借貸意思的金錢移轉。
- 借貸合意:是指雙方當下達成共識,而成立債務關係。
- 金錢移轉:雙方因為上述共識,而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行為。
以上兩種行為都算是一種契約,既然為契約行為,那最好就要「留證」。

二、什麼樣的資料可以當證據?
呈上述所言,以下舉幾個典型的例子與舉證重點:
- 贈與:無償給與的證明
如:對話紀錄、錄音或聲明書等。
- 借貸:
- 借款證明
最好有註明姓名、借款金額、還款時間、支付方式及有無擔保等等資訊。
如:借據、合約、本票或相關對話紀錄等。 - 金錢移轉證明
如:匯款紀錄、銀行匯款申請書等。

三、贈與行為成立就不能撤銷了嗎?
- 財物贈與前
民法§ 408之1規定: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可撤銷。 - 不履行贈與附帶義務
贈與是可以附帶條件的,比如贈與多少錢需要做多少服務時數,因此民法§ 412之1規定:不履行附帶義務者可撤銷。 - 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或其特定親屬
民法§ 416之1第1項規定:受贈人故意犯刑法規定的侵害行為者可撤銷。 - 受贈人有義務扶養贈與人卻不履行
民法§ 416之1第2項規定: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卻不履行者可撤銷。 - 受贈人故意致始受贈人死亡或妨礙贈與撤銷
民法§ 417規定受贈人故意想導致受贈人死亡或故意妨礙其撤銷者可撤銷。

四、分手後可以請求分手費或精神賠償嗎?
- 分手費
如果當初交往過程中,雙方合意訂立契約內容有提到分手需給付分手費可以,但原則上是沒有規範分手費的相關規定。 - 精神賠償
如果是已結婚的夫婦,法律上有保護婚姻關係的「配偶權」,原則上得請求,但只是交往的男女朋友並無相關權利保障,因此通常是無法請求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表示有遭到精神上的重大痛苦。

五、本案律師主張
根據上述所說,小俊一再主張彼此之間是「借貸關係」,然而卻欠缺借貸合意此項要件,並且雙方未訂立任何借據或約定利息與期限等等行為,與大眾理解的借貸不同,然而,小麗所說的先還部分金額也是出於和解之意,並非承認借貸關係存在,因此不能認為有借貸關係存在。最終法院也判定小麗不負任何借款返還責任。

六、結語
分手後的金錢糾紛固然複雜,但只要理清法律上對於不同關係的定義,便會變得純粹許多,因此,若您有伴侶不還錢或像小麗的伴侶一樣,有出爾反爾的情形的話,歡迎您至本所諮詢或委託本所律師,本所陳律師有相關的經驗與扎實的法學素養,守護您珍貴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