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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小美 與小林 為男女朋友,平常小美都是使用小林借給她的銀行帳戶,某天小林的親哥哥—小森 以要介紹家庭代工給小美為由請小美提供銀行帳戶,小美就想說小森是小林的親哥哥,平時也有接觸來往,因此同意借用身分證照片及存摺照片,卻遲遲沒有收到小森後續的通知,小美覺得怪怪的,怕被拿去亂用就先去找警察備案,結果警察跟她說:反正妳沒有交出正本沒關係啦,小美也因此沒有報警。
某日,小美突然發現戶頭裡有不明的款項匯入,趕緊聯絡該匯款公司,該公司請小美匯回款項,卻不幸手機壞掉,因工作忙碌而忘記再次聯繫公司索取匯款帳號,爾後,卻被檢察署以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傳喚,令小美既錯愕又混亂:我明明沒有詐騙,為什麼會被起訴!?

一、怎麼樣算詐欺?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到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詐欺,刑法第339條至341條規定了詐欺罪的行為態樣及相關法律規定,概分為:


而§339條至341條規範的是詐欺的不同「手段」,而§339條至341條的第1項則是詐欺獲取財物的「詐欺取財罪」,第2項則是詐欺獲得利益的「詐欺得利罪」,以及雖然沒有成功詐欺,但仍應受罰的「詐欺未遂罪」。
而追訴期的話,原則上是20年,除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為10年,以及收費設備詐欺罪為5年。

二、詐欺罪與幫助詐欺的判斷
那麼,法院是如何判定是否為以上所述的詐欺罪呢?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上述「詐術」是指為扭曲或虛構資訊,使人做出錯誤判斷的行為。因此,當事人被誆騙而進行了錯誤的判斷,導致財產損失,而損失的財產與加害人獲得的財產有關聯,以上為三個客觀要件。
而加害人主觀上必須有不法意圖,意思是有使用詐術騙取他人財物或利益的意圖;以及心態故意,指的是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犯法並會造成他人損失,依然故意為之。
而關於詐欺共犯與幫助之判斷,主要是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關於「故意」之相關實務判定標準可參考本所之前所發表之文章:【當心!看似無害,竟會有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的風險】進行閱讀,此文章中有更加詳細地說明關於「故意」的認定,並有討論法院是如何判定是否為詐騙共犯的其他判定標準與條件。

三、本案律師主張
詐欺罪便是「非告訴乃論罪」,也是坊間常稱呼的「公訴罪」,意思是除了可以自己提告外,檢察官也可主動介入偵查,這也是小美收到傳票的原因。
於本案中,律師強調小美主觀上並沒有任何進行或幫助詐欺洗錢的意圖與行為,不可單以是否交付帳號為判斷標準,並且現代詐騙手段狡詐多變難以識破,小美因小森為小林的親哥哥,而且平時就有往來而相信小森,不可預見提供帳號的行為會幫助詐欺洗錢。並且收到不明款項的小美仍有聯絡公司進意圖匯回款項,可見沒有任何意圖幫助詐欺的意圖,而最終,法院認定為不起訴。

四、結語
現今詐騙手段層出不窮,即使高知識份子都有受害的案例,小編認為,若您有被捲入詐騙行為的疑慮應積極處理,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即時避免小美這般的情形發生,如果您不幸已收到傳票時不用太緊張,歡迎來到本所諮詢,本所律師能透過以往的經驗與專業的法律知識,積極向法院爭取不起訴,讓您不要成為詐騙集團下的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