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

壹、什麼是沒收?
是指國家透過公權力將物品的所有權歸為國家所有,以促進國家安全或社會穩定,比如:殺人用的兇器,或詐騙來的錢。
貳、什麼情況下會被沒收?
- 違禁品:比如毒品等 。
為了社會安全,違禁品是一定會沒收的,因此才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 預備犯罪物品、供犯罪物品:比如兇器、偽鈔等。
犯罪相關物品則由法官裁量是不是要沒收。 - 犯罪所得:比如詐騙來的錢等。
他人因違法行為而獲取的錢財也是要沒收的,避免犯罪行為人把錢花掉,事後難以追討。而已經不能進行沒收(已經把錢花掉了等情況)或不宜沒收時,會改由追討價額的方式進行。
參、怎麼樣會被判沒收?
即使被宣告無罪,只要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的要件,法院也可以進行沒收,因此沒收是「獨立法律效果」:
1.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2.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3.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此外,以上的犯罪行為人並不限制為自然人,也包含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如商號等)。
肆、被害人可以拿回被沒收的錢嗎?
可以!舉例來說,被害人被詐騙一百萬,而法院沒收了這筆犯罪所得,而被害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請求發還喔。
伍、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有規範犯罪所得之沒收方式: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