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

壹、前言
上集小編有介紹夫妻財產制,有分成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這篇章主要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但由於夫妻財產制種類不同,所分配之方式也會不同,因此小編選擇較大眾之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介紹,畢竟如果夫妻沒有約定婚後財產制的話,都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貳、什麼原因須進行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
答: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就須進行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
那什麼原因會造成法定財產消滅之情況?
1. 婚姻關係結束,例如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死亡。
2. 變更夫妻財產制,例如法定財產制變更成分別財產制。

參、誰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答: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向較多之一方請求。

肆、夫妻剩餘財產計算為何?
一、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剩餘財產之計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則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判決參照)。
二、舉例來說,甲婚後財產為100萬元、負債50萬元、繼承其家父10萬元;乙婚後財產為80萬元、婚前購買股票,婚後利息為5萬元,甲乙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該如何計算?
| 1. 甲之婚後財產:存款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因繼承不列入婚後財產,因此甲之婚後財產為50萬元。 2.乙之婚後財產:存款80萬元+5萬元婚姻存續之孳息=85萬元,乙之婚後財產為85萬元。 3.而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所以甲婚後財產較少,得向乙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4.乙之婚後財產85萬-甲之婚後財產50萬元=35萬元,35萬元÷2=17萬5000元,所以甲可以向乙請求17萬50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 |
三、但要注意的是,倘若婚後財產結算完是負數的情況,就將婚後財產作為零元計算,以上開案例來說,假設甲負債從50萬元改為150萬元的話,甲乙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該如何計算?
| 1.甲之婚後財產:存款100萬元-債務150萬元=負50萬元,因此甲婚後財產以為0元作計算。 2.乙之婚後財產:存款80萬元+5萬元婚姻存續之孳息=85萬元,乙婚後財產為85萬元。 3.甲的婚後財產比乙少,乙之婚後財產85萬-甲之婚後財產0元=85萬元,85萬元÷2=42萬5000元,所以甲可以向乙請求42萬50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 |

伍、夫妻剩餘財產財產計算之時間點為何?
一、若是兩願離婚,則是以離婚登記日作為計算時間點;若是裁判離婚,則是以起訴時作為計算時間點。(民法第1030-4條)
二、所謂「以起訴時為準」,係指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之計算,均應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又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惟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於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其財產範圍及其價值之計算,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實乃法理,自應依此基準計算(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舉例來說,甲婚後購買一棟房屋價值300萬元,起訴時該房價值為600萬元,法院判決離婚時該房已增值至800萬元,甲婚後財產為何?因起訴時該房屋價值為600萬元,所以甲之婚後財產為600萬元,縱使後續房屋有所增值仍不影響。

陸、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答案是有的喔!
一、民法第1030之1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所謂「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明知他方之剩餘財產較自己為多,固不以知悉具體之差額為必要,惟仍以客觀上足認一方明知他方財產較自己為多,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主觀上知悉時起2年;客觀上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5年。

柒、如果夫或妻一方有惡意減少婚後財產時該怎麼辦?
一、民法第1030之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二、實務上對於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之適用,除客觀上須有「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之行為外,尚須有「故意侵害他方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主觀要素始足當之。
三、舉例來說,甲於提起離婚前半年,先將其名下之房屋及汽車過戶與第三人,讓自己的婚後財產降低,隨後便向乙提出離婚,此時甲客觀上符合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外,主觀上也具有故意侵害乙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乙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將甲過戶之房屋及汽車追加列為雙方財產分配中。

捌、律師!雖然我比他有財力,但如果家事、子女教育等事務,都是由我來做,他都不願意分擔,那這樣他還可以跟我要錢嗎?
一、依民法第1030之1條第2、3項之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二、換言之,法院還是會個案認定,倘若平均分配還是有顯失公平時,實務上還是會有免除或酌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喔!

玖、這是最多人問的,夫妻贈與屬於民法1030-1條第1項第1款「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所以不會算入婚後財產中喔!
舉例來說,老公婚後為了證明自己很疼愛老婆,或是深怕老婆沒有安全感,並將購買之房屋贈與老婆,該房屋是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所以不會算入老婆之婚後財產中。倘若日後雙方離婚,老公是無主張將房屋列入分配中喔!

拾、結論
「結婚容易,離婚難」,離婚光是夫妻財產剩餘分配就十分瑣碎,何況還有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部分也需一併考量及審酌,但小編認為離婚並非婚姻失敗者,而是勇於聽取自己之心聲及內心想法,找到更適合自己生活的方式。若還想瞭解更多離婚後有何種權利可以請求,歡迎向本所律師諮詢,本所律師將會提供最專業的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