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

壹、刑法成年與民法成年
成年,是幫助法律去劃分一個人的「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指標,成年人就不比未成年人,有了可以判斷的能力,因此以成年作為一個指標。
而刑法上所謂的成年與民法有所不同:
一、刑法成年
刑法劃分的是能否負擔責任之人,會分成「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與「完全責任能力人」。而能夠負擔完全責任的完全責任能力人,就是刑法上所述的成年人。
依照刑法第18條,歲數及責任能力劃分如下圖:

二、民法成年
而民法則劃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民法上所述的成年人。
依照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歲數及行為能力劃分如下,要注意的是在112年1月1日後有對成年歲數進行修正:

額外補充,受監護宣告者也屬無行為能力人;而受輔助宣告者不等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受輔助宣告者是針對特定法律行為進行限制,不完全等於限制行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