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家事律師 #扶養費案件 #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
壹、前言
離婚之後,倘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同意交由他方行使及負擔,那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是否還需要給付扶養費用呢?
貳、涉及法律相關條文
| 【民法第1084條】 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5條】 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6之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
參、律師來解惑,答案是要的喔!!
一、依據民法條文及相關實務見解意旨
(一)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況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是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固得協議由一方任之,惟此效力僅存在於夫妻間,未成年子女並不因此喪失請求父母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換句話說,除非未成年子女有給第三人收養,否則父母離婚後,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只是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並非免除,且離婚後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所以離婚之後還是持續給付扶養費喔。
二、那扶養費需要付到何時?
除了父母可自行約定外,也可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也包括扶養義務,原則上扶養費需付到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
但我國近期針對「成年」的年齡有所調整,從20歲下修至18歲。所以如果是在未修正前,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應到20歲,不過從2023年開始,子女滿18歲後,父母就不用扶養子女了。但有原則就有例外,倘若子女已成年,但有「無謀生能力」的情況時,子女仍得依民法第1117條向其父母請求繼續負扶養義務。
三、那要扶養費要付多少? 如果經濟狀況有困難怎麼辦?
原則上父母雙方可自行協議,倘若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進行審理,因大部分的人日常生活中少有事事記帳、明確區別各項消費項目及收集有關扶養費用收據等情形,而法院為求平等公允,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均公布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做為參考依據(以台北市為例,在110年平均消費支出為32,305元);但如果夫妻雙方其中一方提出收入不佳的證明,例如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法院也會再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布臺灣各地區每月最低生活費(以台北市為例,在111年最低生活費為19,013元)。最後再斟酌未成年子女的需求、雙方薪資、財務狀況及照顧狀況,再依比例分攤。
四、扶養費約定後,能否再修改?
可以的。因為依民法第1121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我國基於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準則,若日後恐影響未成年子女相關權益的情況時,都可以再進行調整。諸如在未成年子女成年以前,面臨物價上漲,或是有特殊需求(例如:補習、醫療、社團活動等),導致生活費用增加,此時父母雙方均可討論變更扶養費事宜。那要如何變更呢?同樣也是依照前述方法為之,可先自行協議,若協議不成,則可再訴請法院裁判為變更。
肆、結語
最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時,或還有任何相關疑問,都歡迎向本所律師諮詢,本所律師將會提供最專業的服務,以保障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