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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親子關係」看似單純,事實上卻十分複雜,否則何須用法律加以規範,因親子關係會衍生出扶養、繼承等私法權利,倘若雙方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恐將造成子女於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危險之虞,但此項危險得以法院判決除去之。
至於到底是要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還是否認子女之訴?兩者又有何差異?就讓小編來告訴你/妳。
貳、涉及法律相關條文
| 【民法第1062條】 I.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II.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 I.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II.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III.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參、照過來!律師來解惑~
一、哪種情況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哪種情況則該提否認子女之訴?
(一)按須提起否認之訴否認其為婚生子女者,僅限於依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此由規定否認子女、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之同法第1063條第2項,明定否認對象係同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自明,故對不受上開推定之婚生子女否認其為婚生,例如妻之受胎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所生子女即不受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應提起否認之訴之限制,而得以一般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為之;至受推定之婚生子女,則無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否認其為婚生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簡單來說,就是從生母受胎期間是否具有婚姻關係,作為判斷依據,而依據民法第1062條,法律上的受胎期間是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倘若生母受胎期間具有婚姻關係,則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此時應提起否認之訴;反之,若是生母受胎期間不具有婚姻關係,致使該子女不受婚生推定者,此時則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三)舉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1. 阿明與阿珠於民國105年1月1日結婚,婚後兩人因價值觀差異經常吵架,雙方並於110年1月1日兩願離婚,隨後阿珠於110年2月1日生下明珠,但明珠並非阿明親生,而是阿珠與老王所生(至於阿珠與老王相識到相戀之過程省略)。雖然明珠是阿珠離婚後所生,但從明珠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受胎期間,阿珠與阿明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明珠依法應推定為其母親阿珠與阿明之婚生子女。倘若阿珠想讓明珠認祖歸宗,這時應該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2. 志宏與淑芬於103年4月1日結婚,淑芬並於同年5月1日生下雅芳,志宏雖知雅芳並非其親生仍將其當作親生子女扶養,後因志宏與淑芬兩人價值觀差異,並於107年5月20日兩願離婚。雖然雅芳為志宏與淑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但回溯雅芳受胎期間,淑芬並無任何婚姻關係,且雅芳出生日與志宏、淑芬結婚日僅差一個月,自不受婚生推定。倘若淑芬想讓確認雅芳與志宏親子關係存否,則應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二、至於誰可提起?多久內提起?
To be continu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