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
有天老闆突然叫員工阿豪不用來上班了,面對突如其來的解僱,阿豪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預告工資?此外,身為雇主的話,在哪些條件下可以合法資遣勞工呢?就讓律師來告訴你吧!
- 合法資遣事由
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有規定,雇主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能和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勞基法第11條所定的以下事由,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勞基法第20條的情形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 向勞工預告
雇主資遣員工時,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莫大影響,需在短持間內轉換職務或跑道,經此考量之下,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在一定時間提前預告員工,倘若雇主未依法預告,則須按勞基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預告工資。
| 一、預告期間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假設員工工作滿6個月,依法預告期間是10日,雇主想在1月31日資遣員工,預告期必須從1月31日當天往前算10日,雇主最慢須在1月21日通知員工。 二、預告工資 【勞基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以本文開頭的阿豪為例,假設阿豪年資為2年、月平均薪資3萬元,是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的員工,雇主未在20日前向阿豪預告資遣,阿豪則可以向雇主請求20日的預告工資共計2萬元。 (計算式30,000÷30×20=20,000)。 |
- 免向勞工預告
勞工有勞基法第12條所定事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勞基法第12條】 1.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2.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如果勞工有本條所列事項,就不用提前跟員工預告,即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 向政府通報
雇主除了提前要向員工預告以外,按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也要向政府進行資遣通報,以便政府機構能提供即將面臨失業的勞工就業服務與協助。
- 給付員工資遣費
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的規定,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資遣員工時,應給付勞工資遣費,並且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應依照勞工適用的是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建議勞工與雇主直接用勞動部提供的資遣費試算表計算資遣費:
| 一、【勞動基準法第17條】適用勞退舊制的年資 1、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 2、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3、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適用勞退新制年資 1、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 2、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3、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
.由於勞工在辦理失業給付時,需要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若沒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勞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常會引起勞資糾紛。 - 總結
本所經常碰上勞資糾紛的訴訟,大多案件是雇主未合法資遣勞工所致,無論是員工被資遣時該如何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或是身為雇主要資遣員工時,務必要注意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本文最後分別從勞工以及雇主的角度重點整理以下:
.勞工面對被資遣可主張:(勞工無勞基法第12條情形)
1.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雇主沒依法定預告期間預告資遣,得向雇主請求預告工資。
3.請求資遣費。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注意:
1.具備合法資遣員工的法定事由。
2.遵守法定預告期間預先告知受資遣的員工
(員工有勞基法第12條情形則免預告)。
3.向政府通報資遣。
4.依法給付員工資遣費、當月工資。
5.結清特別休假工資、獎金/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