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
強制執行-以強制手段來實現、滿足私法上的權利
大偉向小明借錢不還,後來小明一狀將大偉告上法院也拿到勝訴判決確定,法院判大偉應返還借款給小明,但是大偉依舊賴皮不還錢,小明接下來該如何向大偉拿回借款呢?
-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法院以強制手段來實現、滿足債權人債權的程序。例如債權人小明拿到法院的確定判決(執行名義),但債務人大偉耍賴不還錢,這時候小明就可以拿法院的確定判決,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偉的財產,以實現大偉應返還小明借款之事。 - 強制執行的類型
強制執行的對象並不限於債務人的財產(錢),也可以是要求實現某些行為義務,交付、移轉某項物品、行為或不行為。
(一)金錢債權:
通常會由執行法院直接將債務人之金錢交給債權人,像扣押存款、薪資、租金、股票、債券等,或是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動產,以換取金錢供清償債權人。
(二)金錢以外的強制執行:
例如小明將自己的汽車(A車)借給大偉使用,但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期,大偉不將A車返還給小明,小明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命大偉返還A車。 - 執行名義
我要拿什麼當依據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答案就是執行名義!也就是說一定要先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下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謂之執行名義: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查債務人財產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去國稅局查閱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清單以及所得收入,若查調出來有不動產的話,也可以再去地政機關調閱地籍謄本。
(二)寫好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遞狀
備齊債務人財產資料後,就可以開始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司法院也有強制執行狀之書狀範例,可供參考。 - 強制執行的費用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還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一)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費。
(二)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8。
(三)非財產案件,3000元。
- 債權憑證
當債權人查詢債務人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或是雖有財產但不夠償還所欠之債務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換發債權憑證後可以讓債權人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去強制執行。
(一)換發債權憑證應準備文件
1.債權憑證
2.債權憑證附件
3.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的申請狀
(二)換發債權憑證流程
須向「原發債權憑證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親自向法院遞狀或以掛號方式寄出狀紙都可以,通常過3至5日可收到回件,原債權憑證不會變,而是會蓋章表示延期。
(三)債權憑證的時效
1.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的人,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每1年更換1次。【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2.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的人,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每3年更換1次。【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3.若是支票及本票以外的其他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為5年,每5年更換一次。【民法第137條第3項】
- 結論
以本文開頭為例,小明一開始認為拿到法院判大偉還錢的勝訴判決後就可以直接向大偉要回借款,但其實拿到勝訴判決是第一步,倘若大偉依舊不還錢的時候,就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偉的財產,透過國家公權力來以強制手段來實現、滿足小明對大偉的債權喔!
